(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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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罡呷嗣駲z察院檢察長。
第六十四條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六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委員長,
副委員長若干人,
秘書長,
委員若干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shù)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六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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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谌珖嗣翊泶髸]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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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谌珖嗣翊泶髸]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zhí)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O(jiān)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ㄆ撸┏蜂N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決議;
?。ň牛┰谌珖嗣翊泶髸]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ㄊ┰谌珖嗣翊泶髸]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